美国投资移民就是50万美元买绿卡吗?
在如今火热的美国移民潮中,EB-5投资移民早已经不再是陌生的词汇。“投资50万美金,全家获绿卡”、“2011年-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最佳时机”、“有50万美元就可举家移民美国”等众多颇具煽动性的新闻充斥在我们身边,仿佛都在传递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花50万美金就能买回一个美国绿卡!
然而,美国绿卡真是50万美元买来的吗?
矛盾的绿卡
为什么绿卡会和投资拉上关系?这不得不从当时美国的经济背景谈起。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刚刚从财政赤字、贸易逆差、大量失业等经济困局中艰难走出的美国,开始迎来了新经济的时代,吸引国际投资和创造新就业机会,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广泛的讨论之后,投资移民成为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低成本手段之一。
1990年,美国国会正式立法通过了“投资移民项目法案”, 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中文意思是“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签证”)由此诞生。这一办法规定,投资人必须在美国境内开办自己的企业,并投入100万美元,直接长期雇佣至少10人才具备移民条件,其本质是由投资者直接投资创业、通过创造就业机会而取得绿卡。
不难看出,从EB-5类投资移民诞生了第一天起,就存在着政府和投资人利益上不可调和的矛盾: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吸引资金、创造就业,而投资者人的最终目标并非在美国获得投资回报率,而是获取绿卡。无疑,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只有真正地“创造就业”华山一条路。但事实上,由于美国商业环境复杂、且人力成本高昂,直接雇佣10个员工的要求并不低,因此早期的EB-5移民失败率极高。
为此,1993年EB-5的修正法令增设规定,在急需增加就业的地区,最低投资额可以降低为50万美金,并特别设立一项“区域中心移民方案”,将就业机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由此,投资人过去由自己独自创业、独自承担风险的模式,变为认购区域中心的商业投资项目,通过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成功进而实现自己获取绿卡的目标,形成了投资者、基金公司、区域中心、借款方等共同利益主体。投资人在符合创造就业的条件后,即可取得两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两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均仍存在,则投资移民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五年投资期满,投资者获得全额本金退还。这也是今天为世人所熟悉的EB-5投资模式,EB-5投资移民真正商业化、规模化也是从此处开始。
EB-5投资移民的本质是商业投资,绿卡只是成功投资的伴生品。这其中最大难题是资本风险和移民风险,而商业项目的成功则是规避这两个风险的关键。因此,经验丰富的移民公司和稳妥的投资项目对于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资金安全,而且关系到美国移民身份能否顺利获得。
2003年初,美国移民市场迎来新的重大变革。2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法令,授予美国移民局对按经济特区移民法案申请的移民案给予最优先处理,在优先处理的条件下,一般2至3个月即可获美移民局批准,8个月即可获得“美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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